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,更好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,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,根据国家教育部、广西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政策规定,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是学校联系社会的纽带,对促进学校教育改革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,引导学生全面发展,主动适应需要具有明显的导向作用,是人才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,在学校工作占主要地位。
第三条 凡获得毕业资格的普通中等学校学生,在国家就业方针、政策指导下,按有关规定在学校的帮助和指导下积极就业。
第四条贯彻执行“转变管理职能,强化服务意识,加强就业指导,坚持政策导向,拓宽就业范围,培育就业市场”的就业工作方针。建立“以市场为导向,政府宏观调控,学校推荐,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”的就业机制,坚持“自主择业,竞争上岗,择优录用”的原则,发展和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。
第五条 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归口管理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,重大问题由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决定。
第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在广西机电工程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;